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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
受理单位: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部门:业务科
联系电话:67180073
审查条件:
1、经济困难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未成年人、残疾人;
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依法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审查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6月1日)
审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业务科审查;
3、中心领导签字同意;
4、指派律师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书面申请书;
3、经济困难相关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
4、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审查时限:5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人员:朱玉勇
地 址:郑州市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13层1307室
乘车路线:火车站乘坐201、75路公交车到工人路站下车向东200米,或市内乘坐9、52、88路公交车到工人路伊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即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