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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    
    2006-9-8 11:07:23  

 

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

 

受理单位: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部门:业务科

联系电话:67180073

审查条件:

1、经济困难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未成年人、残疾人;

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依法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审查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6月1日)

审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业务科审查;

3、中心领导签字同意;

4、指派律师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书面申请书;

3、经济困难相关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

4、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审查时限:5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人员:朱玉勇

    址:郑州市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13层1307室

乘车路线:火车站乘坐201、75路公交车到工人路站下车向东200米,或市内乘坐9、52、88路公交车到工人路伊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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