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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司办〔2005〕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邓州市、巩义市、固始县、项城市、永城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省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收费行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顺利办理《收费许可证》,结合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分布实际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机构集中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分布现状,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许可证》按地域实行分级办理。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省辖市直属鉴定机构,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县直属鉴定机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司法鉴定业务或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核定的业务类别填写并加盖司法鉴定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持《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名册登录制。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录手续。
四、司法鉴定《收费许可证》集中办理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