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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2006-9-27 16:37:36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司文〔2002〕146号

 

各市、县(区)司法局,厅直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及时转发各司法鉴定机构认真实施。为了做好我省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尽快组织司法鉴定人学习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是树立司法鉴定结论严肃性、权威性、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司法部制定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是加强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尽快组织司法鉴定人学习示范文本,按照通知要求,装备必要的物质设备,从今年9月1日起,全部按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二、要做好司法鉴定人文书制作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从现在起,司法鉴定人法律知识培训班要把鉴定文书的制作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重点安排,专业知识培训班也要抽出专门时间,结合本专业的特点专门安排文书制作知识的讲授。通过培训,使司法鉴定人熟练掌握各种鉴定文书的制作要求,及时、规范地制作鉴定文书。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编号中的缩略语问题。除执行司法部《通知》中的规定之外,我省具体规定如下: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为:豫+机构字号+司鉴所(中心)[200×]+执业类别缩略语+鉴定文书缩略语+文号。如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编号为:豫医府苑司鉴所[200×]临鉴字第×号,如果出具的是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则编号为:豫医府苑司鉴所[200×]理检字第×号。市、县司法鉴定机构,地域简称至省辖市。编号为:省辖市简称+机构字号+司鉴所(中心)[200×]+执业类别缩略语+鉴定文书缩略语+字号。如许昌许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编号为:许许建司鉴所[200×]质鉴字第×号。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出具鉴定文书的编号为:厅直机构:豫+机构简称+司鉴+[200×]+执业类别缩略语+鉴定文书缩略语+文号。市、县属机构:厅直机构中的“豫”变为省辖市简称,其余不变。

    2、关于执业类别的缩略语问题。司法部确定的十三个执业类别的缩略语分别为:法医病理鉴定简称“理”,法医临床鉴定简称“临”,法医精神病鉴定简称“精”,法医物证鉴定简称“物”,法医毒物鉴定简称“毒”,司法会计鉴定简称“会”,文书司法鉴定简“文”,痕迹司法鉴定简称“痕”,微量物证鉴定简称“微”,计算机司法鉴定简称“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简称“建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称“建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简称“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简称“知”。我省确定的执业类别简称分别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简称“质”,房屋安全司法鉴定简称“房”,煤炭地质司法鉴定简称“煤”,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简称“估”,建筑材料司法鉴定简称“材质”。没有纳入上述执业范围的简称,由各机构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参照上述办法,自己确定简称。

3、关于鉴定文书首页套红专用纸问题。鉴于目前我省各鉴定机构业务工作刚刚起步,数量不多,为了节约成本,鉴定文书首页套红专用纸张是否专门印制,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可以暂不套红。但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统一设计版头,与内芯用纸一样,一律使用A4纸。

4、关于业务专用章问题。鉴于我省已登记的鉴定机构的业务专用章均为印油印章,从现在起到统一更换时止,在“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处印油印章可以暂时代替钢印。

5、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不使用“复核鉴定书”这种文书格式。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的推广应用工作,督促司法鉴定机构按照《通知》要求使用示范文本,制作规范化的司法鉴定文书。在鉴定质量评比、鉴定档案检查时,要把鉴定文书的规范化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评比、检查。要以推广使用示范文本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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