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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淮河路司法所及时化解一起
因征地拆迁引起的上访事件
2007年4月11日,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居民赵某来到区信访局,就与齐礼阎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访。据赵某所称:2003年7月,赵某与村民组签订了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租地14亩,租期10年。合同同时规定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合同自行终止,所受损失不予赔偿。2007年元月赵某支付了本年度1至6月的土地租赁款,然而村民组却在3月22日突然通知她必须于4月1日前搬迁完毕,并将于4月15日断电。
在区信访局,赵某受到了正在信访局接访的二七区代区长石迎军的接待。石区长在听取了赵某的陈述后,批示由淮河路办事处调查处理此事。淮河路办事处接到批示后,决定由司法所牵头调查处理。
司法所接到任务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齐礼阎村了解情况。经与齐礼阎村村主任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由于目前村民组与开发商签订了开发赵某所租土地的协议,根据村民组与赵某所签合同,赵某必须无条件迁移完地上附着物。因考虑赵某将所租土地的一部分转租给了希望小学,而学校成立不久,搬迁任务大。为不影响开发商工程进度,就提前通知赵某搬迁。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赵某进行了接触,进一步了解了事情的经过:赵某愿意按照合同无条件搬迁,但由于希望小学现有学生几百名,搬迁难度大,强行停电势必会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合同签订期限为10年,现在才履行3年就解除,赵某希望村民组能给学校一定补偿,但村民组不同意,于是发生了纠纷。
情况明了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分头作双方的工作。经过数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赵某于2007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希望小学可以延期至2007年年底搬迁完毕;村民组协助赵某向开发商争取一定补偿款,赵某不再向村民组提出补偿要求。至此,该起可能会引起集体上访的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