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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调解艺术 司法和谐新理念折射观念之变    
    2007-1-9 11:11:36  

  

民事案件不能顶牛 刑事案件不能打压 弘扬调解文化 提升调解艺术

司法和谐新理念折射观念之变

司法和谐之5点要求

  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
谐关系,切合实际地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

    要注意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共享和谐。

  既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又要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

  要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

    要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编者按

  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现行民事审判工作存在3个“薄弱环节”:“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司法能力尚待加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的“司法和谐”理念,将为这些不和谐音符作出重大修改。
  从斗争观转到和谐观,权威法学专家从这一观念上的巨大转变中,看到了更广泛领域中实现司法和谐的思想动力和实践可能。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张亦嵘 法制网通讯员 刘旭

  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里,有关注新闻习惯的人们会听到这样一个词:司法和谐。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新的司法理念。
  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
  “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对化解诸如不断上访告状等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1月7日,对诉讼法有着深入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民事案件解决纠纷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服判息讼,社会也就安定和谐了。如果双方当事人中只要有一方不满意,不断上访,一个案件久拖不决,能算和谐吗?”
  如果是在十几天前,家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朱某要听到这样的评价,心里又会是什么滋味呢?

  官司打了13年原被告积怨日深

  2006年年末,朱某终于接到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通知书》,为这起案件,她走完了所有的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而这一走就是13年。即便这样,要争口气的朱某说“还要继续打下去”。
  因为一场民事侵权纠纷,朱某和王某打上法庭还是在1993年。王某告朱某伤害,要求她赔偿医疗费。
  一审法院很快作出判决,认为朱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只负一定责任。
  然而朱某对这一判决非常不满,她认为自己家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而王某的伤情鉴定是伪造的。于是,13年“马拉松式”的官司开始了。
  从1994年4月22日开始,朱某经历了二审法院改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二次提出再审,二次被驳回、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多个诉讼环节。
  事情一直到了2006年10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驳回朱某的申诉请求,一场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才终止,朱某不得不将坚持了13年的官司“告一段落”。
  而在这13年间,朱某与王某的积怨日深。
  “朱某打了13年官司还不肯罢手,是因为她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一位律师告诉记者,由于一审法院过于简单地审结此案,没有做好调解工作,直接导致了一起简单的侵权纠纷闹了13年。
  “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此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给不和谐诉讼下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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